政策法规

四川省应用研究活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6日 10: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体系,规范科学技术评价活动,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应用研究活动是指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性)和途径,或是为产生新的材料、产品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以及对已产生或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样品,样机,中试设备为主。 

第三条应用研究活动的评价工作应遵循“评价对象与评价主体适宜、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相关、评价方法与评价目的相符”的原则,评价过程应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支撑计划类项目、公益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培养项目等应用研究项目以及围绕应用研发活动部署的平台(如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论证(评审认定)、中期检查、验收结题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四川省科技厅作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应用研究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应用研究活动评价工作注重收集评价过程中的政策需求,不断补充和完善评价方案,探索激励约束并重的应用研究活动具体管理方式。 

第二章评价主体和基本程序 

第六条应用研究活动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等;受托方(也称第三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价活动的一方,主要包括专业的评价机构、社会组织、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被评价方是指承担应用研究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应用研究活动的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社会组织、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受托方进行。 

第八条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评价工作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受托方应根据评价对象、内容及评价目的,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方也可以直接遴选、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作为受托方,由受托方独立进行评价活动,并提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评价专家有不同评价意见的,应当如实记载,并予以保密。受托方将评价结果与验收材料一并提交给委托方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在保证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委托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开评价的有关信息。 

被评价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第三章评价专家遴选

 

第十二条建立评价专家库并实行评价专家轮换、调整和回避机制。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十三条应用研究开发活动的评价应以同行专家为主,鼓励遴选海外、省外高水平专家参与,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的应用研发活动评价的比重,其中一线科研人员比例应当达到75%。 

评价专家一般应从评价专家库遴选,包括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等。 

第十四条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评价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评价应用研究活动,并形成评价结果。技术专家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或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评价。 

 

第四章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应用研究活动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应用研究活动的评价以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中期评价可采取自查和抽查的形式。 

(一)会议评价。即以会议的形式组织相关专家对应用研究活动进行咨询、现场答辩和讨论后提出评价意见。 

(二)通讯评价。即以通信形式或网络评价形式,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通过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应用研究活动做出评价,并出具有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对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全程评价,包括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结题后1至2年内进行绩效评价。一般性项目评价应侧重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 

 

第五章 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应用研究活动的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重点。 

第二十条评价包括技术评价和财务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吻合度:应用研究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申报指南;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的科学水平、创新性、重要性、必要性: 

(三)技术的实用性、先进性、战略相关性和预期前景(潜在应用价值); 

(四)合理性和可行性: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创新要素的配置合理性,应用方案服务于社会的可行性,经费计划的合理性; 

(五)支撑条件:研究负责人(团队)及其研究基础、科研能力、合作交流情况,承担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科研信誉、配套项目经费等; 

(六)预期成果: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样品,样机,中试设备等; 

(七)经费预算和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评价目的不同,评价内容也有所不同。 

(一)立项评价侧重项目研究的科学水平、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重点从研究负责人(团队)研究实力和信誉、科技战略性和潜在应用价值、预期成果可能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样品,以及对促进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作出评价; 

(二)中期评估侧重项目的进度以及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情况; 

(三)验收结题的评价侧重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根据评审目的和评审内容,由专家对应用研究开发活动提出评价结果及建议。评价结果在四川省科技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指标的得分,分为四个档次: 

A.86-100分,优; 

B.71-85分,良; 

C.60-70分,合格; 

D.60分以下,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委托方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该应用研究开发活动给予资助、连续资助或终止资助。 

对评价为“优”的项目,应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价为“良”的项目,应重点考察,条件具备时及时给立项予支持;对评价为“合格”的项目,待项目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时可给予立项支持;对评价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立项。 

对认定或绩效评价结果为“优”和“良”的平台,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认定或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平台限期1年整改提升,整改期内暂停安排新的支持,整改未通过的,取消资格;对认定或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中期评价中如发现问题,可约谈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求其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进行通报乃至终止资助、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对验收评价获优的应用研究项目,可根据其研发需求优先安排进一步研发项目。 

第二十六条在立项和验收评价时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信度”(即履约能力和可信任程度),给予一定的加分和扣分,以激励承担单位和个人更好地实施应用研究活动。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建立健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的信誉制度。评价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受托方应对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评价意见、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委托方应当建立专业评价机构、评价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二十八条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科技评价监督委员会(可挂靠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科技评价活动,受理并处理对评价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申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科技评价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委托方、科技评价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同时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如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无署名、无联系方式、没有具体事实的举报,委托方或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委托方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托方和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评价委托或取消评价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评价方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评价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委托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被评价资格、终止合同或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评价费用应由委托方(或受托方)在管理费中列支,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各市州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对本地应用研究活动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应用研究项目的立项评价指标 

2.应用研究项目中期评价指标 

3.应用研究项目验收评价指标 

附件1 

应用研究项目的立项评价指标

政策吻合度(10分)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是否我省支持的重点支持领域(是否符合项目指南) 

科学水平、创新性、重要性、必要性(15分) 

研究工作科学价值 

研究工作创新性 

研究内容重要程度 

研究内容必要性和紧迫性 

实用性、先进性、战略相关性(15分) 

国内外该领域研究现状 

研究项目服务于社会的可行性 

与当前战略领域的相关性 

支撑条件(10分) 

研究负责人(团队)研究实力 

研究负责人(团队)研究基础 

研究负责人(团队)对外交流合作情况 

研究负责人(团队)科研资信度 

研究负责人(团队)项目管理能力 

研究负责人(团队)配套项目经费 

技术方案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预期成果(20分) 

论文、专著 

形成知识产权 

样品,样机,中试设备 

预期前景(潜在应用价值)(20分) 

对科技的促进作用 

科研成果对社会的服务作用 

人才培养 

承担项目优势 

(10分) 

研究技术优势 

研究基础优势 

研究人员优势 

研究经费优势 

资信度(-5~5分) 

按曾主持科技研发项目的完成情况(加分或扣分) 

附件2 

应用研究项目中期评价指标

技术研究进展程度(25分) 

研究难点突破程度 

研究成熟度提高程度 

研究成果进展程度(25分) 

论文、专著投稿、发表情况 

知识产权形成情况 

样品,样机,中试设备研制情况 

项目管理水平(20分) 

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项目组织与协调措施及作用 

资金管理水平(20分) 

资金到位情况 

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项目总体进展(10分) 

是否按计划任务合同书执行 

附件3 

应用研究项目验收评价指标

执行情况(50分) 

项目内容的完成情况 

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情况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技术指标(20分) 

解决知识或技术问题 

达到预期目的 

研究成果(20分) 

论文、专著投稿、发表 

形成知识产权 

样品,样机,中试设备研制 

潜在应用价值(10分) 

对科技的促进作用 

科研成果对社会的服务作用 

人才培养 

市场相关性 

后续研究价值 

资信度(-5~5分) 

主持本科技研发项目资信积分(加分或扣分) 

备注:以上评价指标分值供参考,可根据评价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